建筑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置單獨考試。
第二十一條 推免生須是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并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復試并被錄取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他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二十三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四條 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準考證由考生自行在報名系統中下載打印。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五章 命 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七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條件。學術型碩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論的考查,專業學位碩士生要突出實踐能力的考查。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三十條 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并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統考生的考試科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統考試題。
第三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三條 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術型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體育碩士、應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科目設三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初試科目設兩個單元,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碩士、應用統計碩士、稅務碩士、國際商務碩士、保險碩士、資產評估碩士初試增設經濟類綜合能力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第三十八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九條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比較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四十條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游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
第七章 評 卷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聯合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統考科目具體的評卷細則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提倡有條件的省(區、市)初試統考的英語、思想政治理論等科目實行網上閱卷。
第四十二條 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各地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將自命題部分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報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
第八章 復 試
第四十七條 復試是對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查。復試是碩士生招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教育部制定并公布參加統考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分數要求,招生單位以國家基本分數要求為基礎,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復試的要求。經教育部批準的自行確定復試分數線的高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復試工作辦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時對考生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對擬接收的推免生必須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復試及接收手續。復試工作由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實施。
第五十一條 對同等學力考生除復試外,還必須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游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
第五十二條 審計碩士、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游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五十四條 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 劑
第五十五條 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復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于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六條 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
第十章 錄 取
第五十七條 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2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2012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心健康狀況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另設標準。
第五十九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六十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第六十一條 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六十二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六十三條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在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誠信記錄,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對嚴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考試作弊的在職人員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
相關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并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六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特別聲明:①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為"原創"的,轉載必須注明"稿件來源:育路網",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溝通解決。
25人覺得有用
27
2011.08
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
27
2011.08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
24
2011.08
教育部日前下發《關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2年全國研究生招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