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施工單位設置好相應的警示標志、防護措施等措施,不承擔責任,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所有市政圍擋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燈,懸掛公示牌公示管理單位和甲方乙方監管主體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設置時限等。施工必須在審批時限內完成,盡量縮小占道范圍,余土隨挖隨運,嚴禁現場堆置。以上圍擋高度超過4米的,應該由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確保安全。
2.市政圍擋實施單位應分階段編制施工圍擋設置及拆除方案,不占壓盲道、消防通道,破壞場地內外市政、電力、通訊、綠化等設施,減少對交通出行的影響。在動工前必須將設置方案報住建、城管等部門,并經現場踏勘審定通過后方可開工設置。圍擋設置中要嚴格按照審定方案安全、合理施工,不得圍而不建,超期不拆,并做到“五個到位”:管理人員到位、責任落實到位、檢查整改到位、拆除恢復到位、綠化管養到位。